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密执字第212号 申请执行人李留恩,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幸福,男,汉族。 被执行人闫海营,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6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李留恩诉闫海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私下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案件申请,并请求终结(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出具出具撤销案件申请,并申请终结(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是其自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军 审 判 员 胡新朝 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建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