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杨甲诉张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811号 原告杨甲,女,1978年10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丁彰,安阳市北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甲,男,1978年11月21出生。 原告杨甲诉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8日立案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811号
原告杨甲,女,1978年10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丁彰,安阳市北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甲,男,1978年11月21出生。
原告杨甲诉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丁彰、被告张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甲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1月8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相处时间较短,对被告缺乏了解便草率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心胸狭窄,嗜酒成性,经常因家庭琐事无故与原告争吵,因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原告十分珍惜这段感情,便忍气吞声,对被告的种种行为是一再忍让,希望用自己的真情来打动被告,但被告不但不知悔改,反而愈演愈烈。2014年春节,被告又一次因小事与原告争吵后离开原告回其家中居住,后被告多次酒后到原告家闹事,对原告实施暴力,原告多次报警,派出所出警后被告才肯罢休。被告不仅将原告家防盗门等物品砸毁,还于2014年7月25日深夜把花圈和冥币放到原告家门口,还声称要杀原告全家。被告的种种极端行为在原告居住的小区内造成恶劣影响,使原、被告本就不牢固的夫妻之情消失殆尽,再无和好的可能。现原告杨甲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豫EZ8656号小型轿车一辆。
被告张甲辩称,我认为我与原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为偿还借款,被告于2014年9月9日将夫妻共同财产即豫EZ8656号小型轿车转让给了他人以清偿债务,现该车辆已过户到他人名下。现原告要求离婚,但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以上事实,有原告杨甲提交的结婚证明、车辆查询单、接处警登记表、被告张甲提交的录音光盘、证人张向阳出庭证言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以上所有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实属不易,应比其他夫妻更加懂得珍惜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已共同生活7年之久,建立了较为深厚的感情基础,且双方婚后也并未发生较大的冲突和矛盾,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互敬互爱,加强沟通,其夫妻关系可以改善,故原告杨甲要求与被告张甲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杨甲与被告张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文军
审 判 员  董 星
人民陪审员  张艳红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梁丽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