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344-2号 申请执行人吕艳青,女,汉族。 被执行人张庆军,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民二初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张庆军在濮阳市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杜连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贺建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