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汤执字第3号 申请执行人付先明,男,汉族。 被执行人汤阴县易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林,该公司总经理。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的(2013)安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4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汤阴县易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又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安中执字第63号执行裁定,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汤阴县易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机器设备。2014年12月1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中执字第63号执行裁定,指定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汤阴县易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粗纱机5台、细纱机40台、紧密纺机27台、自络机2台、打包机1台、变频器1台。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刘 炳 审判员 杜连鹏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王武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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