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水林、刘长林、刘学希、李海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汤执字第260-1号 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王本禹,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刘水林,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刘长林,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刘学希,男,汉族,农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汤执字第260-1号

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王本禹,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刘水林,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刘长林,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刘学希,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李海超,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8年11月16日作出的(2008)汤瓦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7月16日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学希在银行的存款7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郭新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