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汤执字第260-1号 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王本禹,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刘水林,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刘长林,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刘学希,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李海超,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8年11月16日作出的(2008)汤瓦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7月16日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学希在银行的存款7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郭新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