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汤执字第260-2号 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王本禹,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刘水林,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刘长林,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刘学希,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李海超,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水林、刘长林、刘学希、李海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判决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刘学希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新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