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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水林、刘长林、刘学希、李海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汤执字第260-2号 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王本禹,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刘水林,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刘长林,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刘学希,男,汉族,农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汤执字第260-2号

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王本禹,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刘水林,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刘长林,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刘学希,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李海超,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水林、刘长林、刘学希、李海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判决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刘学希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新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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