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汤执字第247-1号 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汤阴县。法定代表人王本禹,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郭丙武,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9年9月22日作出的(2009)汤瓦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郭丙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郭丙武之妻李芬花在银行的存款1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郭新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