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汤执字第59-1号 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伏道信用社,住所地: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武保山,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刘振禄(又名刘振录),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7年9月18日作出的(2007)汤瓦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刘振录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振录在银行的存款1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郭新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