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414号 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城关镇北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汤阴县城关镇北关村。 法定代表人陈建民,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安阳市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来福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16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市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阳市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阳市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市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阳市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贺建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