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2)汤执字第259-4号 申请执行人魏富,男,汉族。 被执行人魏(未)铁柱,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2年5月10日作出的(2002)汤菜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于2002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魏铁柱2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魏(未)铁柱在银行的存款。 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子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王武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