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5)汤执字第98号 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王本禹,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于合友(又名于合有),男,汉族,现已死亡。 本院在执行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于合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合友已于2007年10月死亡,被执行人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4)汤民一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武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