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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帅帅拐卖妇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少刑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帅帅,男,199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因涉嫌拐卖妇女犯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山西省和顺县公安局抓获并于当日羁押于山西省和顺县看守所;因涉嫌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少刑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帅帅,男,199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因涉嫌拐卖妇女犯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山西省和顺县公安局抓获并于当日羁押于山西省和顺县看守所;因涉嫌拐卖妇女犯罪于2014年7月17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19日经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辩护人张勇,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内检公诉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帅帅犯拐卖妇女罪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帅帅及辩护人张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内黄县检察院指控:1.2013年5月份的一天,胡某某(另案处理)将越南籍妇女“威威”送至被告人韩帅帅家让韩帅帅找买家卖掉,被告人韩帅帅经他人介绍以人民币72000元的价格将“威威”卖给河北省魏县回隆镇前朋固村的燕某某当媳妇。2013年11月份的一天,“威威”从燕某某家逃跑,被告人韩帅帅、胡某某退还燕某某的家人人民币50000元。

2.2013年8月份的一天,胡某某将越南籍妇女“山山”送至被告人韩帅帅家让韩帅帅找买家卖掉,被告人韩帅帅以人民币65000元的价格将“山山”卖给河北省魏县回隆镇梁小汪村的梁某某当媳妇。2013年11月份的一天,“山山”从梁某某家逃跑,被告人韩帅帅、胡某某退还梁某某的家人人民币50000元。

3.2014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韩帅帅伙同鲁氏刚(音译,越南人,另案处理)将银金安拐骗至家中的越南女汪某某(音译,自称15岁)以人民币67000元的价格卖给内黄县宋村乡纪庄村村民朱某某当媳妇。案发后,被害人汪某某被公安机关解救。

4.2014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韩帅帅伙同他人将越南籍妇女“天天”以人民币75000元的价格卖给河北省临漳县砖寨营乡宋村宋某某当媳妇。2014年7月份的一天,“天天”从宋某某家逃跑。公诉机关并提交了被告人韩帅帅及同案人胡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朱某某、燕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韩帅帅的户籍证明、抓获证明以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韩帅帅拐卖妇女,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韩帅帅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不是拐卖妇女是介绍婚姻,也没有强迫殴打,她们都是自愿的。

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韩帅帅被越南籍妇女作为骗婚工具使用,本身也系被害人;2.韩帅帅系从犯,主观恶性小;3.第1、2、3起犯罪不应作为犯罪处理,且积极退还受害人钱款,减少了受害人损失;4.被告人有重大立功表现;5.坦白、认罪态度好。应在三年以下量刑,以缓刑为盼。

经审理查明:1.2013年5月份的一天,胡某某(另案处理)将国籍不明的妇女“威威”送至被告人韩帅帅家让韩帅帅找买家卖掉,韩帅帅经他人介绍以人民币72000元的价格将“威威”卖给河北省魏县回隆镇前朋固村的燕某某当媳妇。2013年11月份的一天,“威威”从燕某某家逃跑,韩帅帅、胡某某退还燕某某的家人人民币5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帅帅当庭亦供认不讳,且有:⑴韩帅帅和同案人胡某某供述2013年5月份,韩帅帅将其送到家的越南女孩以60000元卖掉后,给韩帅帅5000元。当年冬天女孩跑后,将钱退了韩帅帅。⑵证人燕某甲(燕某某的爷爷)、申某某(燕某某的奶奶)均证实2013年5、6月份,通过介绍从韩帅帅处以72000元给其孙子燕某某买了一个越南媳妇“威威”,在其家生活半年后跑了,韩帅帅退款50000元以及韩帅帅辨认购买“威威”的燕某某家门的辨认笔录证实。

2.2013年8月份的一天,胡某某将国籍不明的妇女“山山”送至被告人韩帅帅家让韩帅帅找买家卖掉,被告人韩帅帅以人民币65000元的价格将“山山”卖给河北省魏县回隆镇梁小汪村的梁某某当媳妇。2013年11月份的一天,“山山”从梁某某家逃跑,被告人韩帅帅、胡某某退还梁某某的家人人民币5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帅帅当庭亦供认不讳,且有:⑴韩帅帅和同案人胡某某供述2013年7月份左右,韩帅帅将其送来的越南女孩以60000元卖给魏县梁小汪村的一家,给韩帅帅5000元。半年多时间女孩偷跑后,将钱退了。⑵证人梁某甲(邻居)、梁某乙(邻居)、陈某某(梁某某的母亲)均证实2013年8月份,从韩帅帅家以65000元给梁某某买了一个越南媳妇“山山”,当年11月份“山山”跑了,韩帅帅退了50000元以及韩帅帅辨认购买“山山”的梁某某家门的辨认笔录和魏县回隆镇只有梁小汪村,没有连小汪村,笔录中误听写成了连小汪村,实为梁小汪村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3.2014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韩帅帅伙同鲁氏刚(音译,国籍不明,另案处理)将银金安拐骗至家中的国籍不明的女孩汪某某(音译,自称15岁)以人民币67000元的价格卖给内黄县宋村乡纪庄村村民朱某某当媳妇。案发后,被害人汪某某被公安机关解救。韩帅帅分得赃款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帅帅当庭亦供认不讳,且有:⑴韩帅帅的供述与辩解;⑵被害人汪某某陈述2013年冬天被韩帅帅以70000元卖给朱某某当媳妇,直到被解救;⑶证人朱某某、朱某甲、朱某乙证实2014年1月份经韩帅帅和朱风廷介绍以67000元给朱某某买个越南媳妇,后被解救;⑷证明材料、身份证明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4.2014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韩帅帅伙同他人将国籍不明的妇女“天天”以人民币75000元的价格卖给河北省临漳县砖寨营乡宋村宋某某当媳妇。2014年7月份的一天,“天天”从宋某某家逃跑。被告人韩帅帅分得赃款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帅帅当庭亦供认不讳,且有:⑴韩帅帅的供述与辩解;⑵同案人潘小妹的供述2013年农历腊月,经其等人介绍,从韩帅帅处以70000元卖给临漳县宋村的一家一个越南女孩“天天”,并保证在其家生活一年;⑶证人宋某某、宋某甲、尤某的证实2014年1月份,从韩帅帅处以75000元为宋某某买了个越南媳妇“天天”,当年7月份跑了也没退钱;⑷“天天”的照片以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另查明,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韩帅帅揭发了同案人胡某某伙同其他人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2014年7月19日6时许,内黄县公安局宋村派出所民警在韩帅帅的指引下,在河北省武安市徘徊镇河峪村胡某某家,将涉嫌犯罪的胡某某抓获。经公安机关查证落实胡某某涉嫌拐卖妇女十余人次,现已被批捕。胡某某涉嫌拐卖妇女犯罪现已移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韩帅帅的讯问笔录、内黄县公安局宋村派出所出具的胡某某的抓获证明、胡某某的拘留证、逮捕证以及内黄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综合证据有被告人韩帅帅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帅帅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韩帅帅辩解其行为是介绍婚姻不属于拐卖妇女,没有暴力,她们自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规定,韩帅帅以出卖为目的,为赚取高额利润,实施了中转、贩卖四名妇女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按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其辩解及辩护人辩称属坦白的意见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辩称韩帅帅系被骗婚的被害人,韩帅帅收买了国籍不明的妇女当媳妇后跑掉不错;但本案韩帅帅利用其国籍不明的媳妇又贩卖被骗来的其他妇女,实施了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还积极主动寻找买家、为被拐卖妇女提供住处、协商价款等,故辩称属从犯的理由不能成立;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一、二、三起事实可不按罪处理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辩称退还了部分受害人钱款,减少了受害人损失,经查属实可酌情从轻处罚;又辩称韩帅帅揭发并协助抓获胡某某属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应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韩帅帅到案后,供述了其伙同胡某某共同拐卖妇女的基本事实,同时还供述了胡某某伙同他人拐卖妇女的线索,并协助侦查人员抓获了胡某某。经侦查后,胡某某涉嫌参与拐卖妇女十余人次,已由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七条“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重大犯罪嫌疑人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形”之规定,应当认定属于重大立功表现,故依法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帅帅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2022年7月13日止。)

二、被告人韩帅帅所得赃款7000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张建波

审判员  张洪星

审判员  王平朝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书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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