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213号 申请执行人刘中方。 被执行人常庆民。 被执行人魏雪娣。 申请执行人刘中方与被执行人常庆民、魏雪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常庆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中方货款12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常庆民负担。(2014)浚执裁字第278-1号执行裁定书追加魏雪娣为本案被执行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中方与被执行人常庆民、魏雪娣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常庆民、魏雪娣于签订协议之次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刘中方5000元,并由案外人常庆波自愿提供担保;被执行人常庆民、魏雪娣于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刘中方5000元;申请执行人常庆民自愿放弃其他权利。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浚民初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李恕超 审判员 王克臣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杨文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