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218号 申请执行人侯瑞珂。 法定代表人候田道。 被执行人赵亚敏。 法定代理人赵海堆。 被执行人浚县新镇镇牛村中心小学。 申请执行人侯瑞珂与被执行人赵亚敏、浚县新镇镇牛村中心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2)浚民初字第190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被告赵亚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侯瑞珂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491.7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共计14491.79元。被告浚县新镇镇牛村中心小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侯瑞珂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浚县新镇镇牛村中心小学已按(2012)浚民初字第19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被执行人赵亚敏与申请人侯瑞珂双方的法定代理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浚民初字第19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桑文宇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迎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