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214号 申请执行人刘德广(又名刘得光)。 被执行人张连君。 申请执行人刘德广与被执行人张连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张连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德广工资款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连君保证于2015年4月30日前付清包括申请执行人刘德广垫付的5元诉讼费,共计505元,逾期按判决书支付申请执行人本息。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李恕超 审判员 王克臣 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杨文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