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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广与张连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214号 申请执行人刘德广(又名刘得光)。 被执行人张连君。 申请执行人刘德广与被执行人张连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张连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214号
申请执行人刘德广(又名刘得光)。
被执行人张连君。
申请执行人刘德广与被执行人张连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张连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德广工资款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连君保证于2015年4月30日前付清包括申请执行人刘德广垫付的5元诉讼费,共计505元,逾期按判决书支付申请执行人本息。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李恕超
审判员  王克臣
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杨文录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