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252号 申请执行人张爱梅。 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 申请执行人张爱梅与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2014)浚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桑文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迎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