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61号 申请执行人浚县天骄贸易商行。 被执行人高振军。 申请执行人浚县天骄贸易商行与被执行人高振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因约定的履行期限未届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仍不执行,申请人可再次提出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王克臣 审判员 李恕超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迎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