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211号 申请执行人柳秀勤(又名柳绣琴)。 被执行人葛广超。 被执行人王朝梁。 申请执行人柳秀勤与被执行人葛广超、王朝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其中第四项):被告葛广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柳秀勤借款10000元,被告王朝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葛广超已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元,并自愿将剩余部分于2015年6月30日前付清,逾期按判决书支付本息,申请执行人柳秀勤表示同意。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李恕超 审判员 王克臣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文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