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6号 申请执行人李绍强。 被执行人裴明合。 被执行人裴广阳。 申请执行人李绍强与被执行人裴明合、裴广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按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 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王克臣 审判员 李恕超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家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