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212号 申请执行人王敬峰(又名王二孩)。 被执行人何礼军(又名何李军)。 申请执行人王敬峰与被执行人何礼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一、被告何礼军拖欠原告王敬峰工资款2040元属实;二、被告何礼军自愿分两次给付原告王敬峰工资款2040元,分别于2014年6月15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敬峰工资款1000元,于2014年12月15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敬峰工资款1040元,逾期原告王敬峰有权要求被告何礼军一并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敬峰与被执行人何礼军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何礼军自愿于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040元及垫付的诉讼费25元,逾期支付双倍利息,并由其妻张瑞娟自愿担保。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李恕超 审判员 王克臣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文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