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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宏与宋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140号 申请执行人王庆宏。 被执行人宋瑞祥。 申请执行人王庆宏与被执行人宋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被告宋瑞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庆宏借款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140号
申请执行人王庆宏。
被执行人宋瑞祥。
申请执行人王庆宏与被执行人宋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被告宋瑞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庆宏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2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
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王克臣
审判员  李恕超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飞翔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