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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喜玲等三人与赵全增、张国莲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205号 申请执行人王喜玲(又名王希玲)。 申请执行人赵亚航。 申请执行人赵紫含。 被执行人赵全增。 被执行人张国莲。 申请执行人王喜玲等三人与被执行人赵全增、张国莲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2014)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205号
申请执行人王喜玲(又名王希玲)。
申请执行人赵亚航。
申请执行人赵紫含。
被执行人赵全增。
被执行人张国莲。
申请执行人王喜玲等三人与被执行人赵全增、张国莲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案件标的款交付给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桑文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来希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