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三终字第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联生,男,1971年10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仕鹏,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鲁山县一对一田园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增恒,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增乾,鲁山县库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线,女,1967年11月8日生。 原审被告张俊浩,1988年4月16日生。 原审被告张钰颖,女,1990年2月5日生。 上诉人王联生、鲁山县一对一田园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线,原审被告张俊浩、张钰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鲁山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鲁民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915年3月3日公开开庭了审理本案。上诉人王联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仕鹏,鲁山县一对一田园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增乾,均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线及原审被告张俊浩、张钰颖经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鲁山县人民法院(2014)鲁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鲁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梁桂喜 审判员 戴铁牛 审判员 石天旭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 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