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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联生二人与张俊浩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三终字第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联生,男,1971年10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仕鹏,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鲁山县一对一田园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增恒,执行董事。 委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三终字第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联生,男,1971年10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仕鹏,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鲁山县一对一田园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增恒,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增乾,鲁山县库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线,女,1967年11月8日生。
原审被告张俊浩,1988年4月16日生。
原审被告张钰颖,女,1990年2月5日生。
上诉人王联生、鲁山县一对一田园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线,原审被告张俊浩、张钰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鲁山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鲁民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915年3月3日公开开庭了审理本案。上诉人王联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仕鹏,鲁山县一对一田园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增乾,均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线及原审被告张俊浩、张钰颖经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鲁山县人民法院(2014)鲁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鲁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梁桂喜
审判员  戴铁牛
审判员  石天旭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 甦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