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法执字第248号 申请执行人赵全增。 申请执行人张国莲。 被执行人王喜玲(又名王希玲)。 被执行人赵亚航。 被执行人赵紫含。 申请执行人赵全增、张国莲与被执行人王喜玲等三人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案件标的款交付给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桑文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来希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