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豫法刑执字第00565号 罪犯杨书杰,河南省邓州市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南刑二初字第0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书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上诉。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3月5日至3月11日向社会公示立案信息,公示期满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杨书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杨书杰患有××,在日常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对其婆母余秀兰怀恨在心。2012年3月11日下午五六点钟,杨书杰在自己家中,趁其丈夫谢建坤与公公谢玉斗二人外出干活之际,将正在做衣服的余秀兰骗至楼房二楼门口处,趁余秀兰不备将余推倒在地,夺过余秀兰手中做衣服的剪刀,猛刺余秀兰的颈部致其死亡,又用剪刀将余的双眼剪破。之后,杨书杰换下自己的棉袄扔在尸体旁边,又用被子将尸体掩盖。案发后,谢家人打110报警,并将杨书杰捆绑控制,随后民警将杨书杰带至公安机关。经河南省××医院鉴定,杨书杰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罪犯杨书杰自入狱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1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及同监区服刑人员郑秀琳、郭春霞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书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杨书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二○三七年三月三十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瑞 代理审判员 周青松 代理审判员 高凌云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秦明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