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1224号 原告冯太祥,男,195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战云,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济源供电公司。 诉讼代表人徐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兰,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卢雷,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太祥与被告杨战云、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济源供电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同日向原告冯太祥发出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但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诉讼费用,且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照规定交纳诉讼费用。原告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小坤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亚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