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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建勇与被告卢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262号 原告杨建勇,男,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卢建,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杨建勇与被告卢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同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262号
原告杨建勇,男,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卢建,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杨建勇与被告卢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同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由审判员刘小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建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建勇诉称:2012年10月19日,被告因做生意急需用钱,向其借款17000元,并给其出具了欠条。后经多次讨要,被告至今未付。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该款。
被告卢建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2012年10月19日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其款17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根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被告因做生意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并于2012年10月19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杨建勇现金壹万柒仟圆整。¥17000。如以前有欠条,今日起全部作废。卢建。12.10.19。”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1700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该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卢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建勇1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小坤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高 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