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1402号 原告秦东东,男,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侯艳芳,女,1990年7月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东东诉被告侯艳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东东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东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东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小坤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亚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