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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万国方、刘凤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金初字第269号 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机构代码:61527613。 法定代表人张国平,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里,系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 被告万国方,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凤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金初字第269号
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机构代码:61527613。
法定代表人张国平,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里,系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
被告万国方,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凤英,女,195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万国方、刘凤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3日以被告已经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罗静涵
人民陪审员  刘中原
人民陪审员  李亚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俊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