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金初字第269号 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机构代码:61527613。 法定代表人张国平,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里,系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 被告万国方,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凤英,女,195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万国方、刘凤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3日以被告已经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罗静涵 人民陪审员 刘中原 人民陪审员 李亚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俊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