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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正刑初字第52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河南省确山县。2014年1月13日因故意伤害犯罪被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期一年。2014年10月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正刑初字第52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河南省确山县。2014年1月13日因故意伤害犯罪被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期一年。2014年10月21日因涉嫌重婚犯罪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1月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辨护人周大峰,男,确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重婚罪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建军、陈万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周大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某认识了张某某,后以自己已经离婚为名欺骗张某某,于2013年7月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和张某某以夫妻名义在正阳县熊寨镇岳伍村一起共同居生活半年以上。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重婚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辨护人周大峰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犯重婚罪不持异议,但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张某某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能当庭自愿认罪;3、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没有主观恶意;4、被告人家庭情况有实际困难。请求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1971年4月20日)与经某某(女,出生于1970年3月4日)于1993年12月29日向确山县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后(确山县民政部门未查到李某某与经某某的结婚证)。二人先后生育了一儿子和两个女儿。

2012年3月份,张某某因发错短信与被告人李某某认识,后双方互相联系,李某某以自己已经离婚为名欺骗张某某,于2013年7月开始和张某某以夫妻名义在正阳县熊寨镇岳伍村一起共同居生活半年以上。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书证:

(1)户籍证明

李某某、男、汉族、1971年4月20日出生。证实了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前科证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1月13日因故意伤害犯罪被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期一年。

(3)抓获证明

正阳县公安局民警刘强、史大伟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10月21日被抓获到案。

(4)确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证明

证实从2012年至今未发现有李某某的结婚或离婚登记记录。

(5)确山县档案馆证明

证实确山县档案馆卷宗存有1993年12月29日李某某与经某某递交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但未查到李某某的离婚档案。

(6)正阳县人民法院(2010)正民初字笫314号民事调解书

证实张某某与李耀离婚的事实。

(7)确山县公安局户籍证明

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与经某某系夫妻关系,并生育一男二女。

(8)照片

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与张某某在一块生活、收购粮食期间的住室、衣物、厨具、收粮工具、在浙江合照的全家福等。

(9)确山县人民法院(2013)确刑初字笫236号刑事判决书

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1月13日因故意伤害犯罪被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期一年。

(10)逮捕证、释放通知书

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被判处缓刑于2014年1月13日释放。

2、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4月29日的供述。

2012年4月份的一天,我收到了一条短信,问我在干啥,我以为是我的客户给我发的短信,我就回了个电话,才知道是张某某发错了短信。从那以后,我们就一直在联系,大部分都是张某某主动给我联系的。我们联系了大概一个半月以后,张某某在电话里说要跟我见一面,我就和她约好在正阳县新广场东边见面。2012年5月份的时候我们俩见了面,当天我们俩在信阳市明港镇的一个宾馆里发生了性关系,从那以后我们俩就经常见面,一般都是周末见面,见了面我们就去宾馆开房。这种情况持续了有一年多,后来我们都慢慢了解了彼此的家庭,我才知道她跟她丈夫已经离婚了,她也知道我没有跟我老婆离婚,但是她说她不介意,还愿意跟我好。到2013年7月份的时候,张某某跟我商量说想让我离婚,跟她一起过,当时我没有答应。后来她又说让我在她娘家(正阳县熊寨镇岳伍村)开个粮食收购部,当时我答应了,我投入了22万块钱在正阳县熊寨镇岳伍村开了个粮食收购部,算是我和张某某我们俩一块儿开的收购部。因为张某某在当教师,她一边上班一边照顾着粮食收购部的生意,我们开收购部开了有6个月,中间收粮食的时候,钱都是我在管着,当时我们俩吃住都在一起,没有啥名义,张某某的父母都知道,张某某跟她父母说我离婚了,所以她父母也同意我们在一块儿生活。2014年3月份的一天,我们俩因为钱的事情闹矛盾,我们俩就分开了,分开以后我们俩又见过几次面,但是都是说钱的事,其他没有再说啥。我们在一起的时候我见过她家里的人,2014年2月份张某某还让我跟她和她家人一起去浙江见她二哥,我和她家人一起在浙江过的年,我还跟她家人在一起照了一张相。我们俩在一起生活的期间没有生小孩,我们认识了大概半年左右的一天,张某某说她流产了,叫我去看她,我就去正阳县麻纺厂旁边的一个诊所里去看她,具体那个诊所叫啥名字我记不清了。我们认识了大概8个月左右的一天,张某某又给我打电话说她怀孕流产了,让我去看她,还是在那个诊所里我去看了他。虽然我知道她流过两次产,但是我也不确定她两次流产的孩子是我的,因为她虽然说她跟她老公离婚了,但是她们离婚不离家,她还一直跟她老公同居着,这些都是张某某告诉我的,她和她老公的家住在哪她没有跟我说过我也没有问过。我现在就是欠张某某点钱,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张某某于2014年04月16日的陈述。

2012年3月份,我给我同学联系时错把短息发到了李某某的手机上,后来李某某就不间断的给我联系,我也给他回电话,就这样联系的有两个月。之前电话联系的时候,他就给我说他和他妻子因为感情不和,已经离婚了,现在单身,我对他的印象还不错我就同意和他在正阳县新广场见面了。从我们第一次见面的那天开始,我和李某某就确定了恋爱关系,那时候我在麻纺厂家属院租房住,我和李某某就在我租的房子里一起生活了大概一年。在麻纺厂家属院同居期间,我怀孕了,当时我和李某某我们两个都不想要这个孩子,李某某陪着我到正阳县真阳镇麻纺厂边的“红云诊所”把孩子打掉了。那时候他在确山做的也有生意,就正阳、确山两地来回跑。2013年7月份,李某某来正阳跟我和我家里人商量要在熊寨镇岳伍村开一个粮食收购门市部,我家里人商量后也都同意。我们就租的伍某甲的房子作仓库,租的伍某某的地盖住房开始收购粮食。之后我就陆续往门市部里投入了10万元钱,我父亲和我哥也都在门市部里工作。在我和李某某开门市部的期间,我又怀孕了,我不想打掉这个孩子,我坚持想要,想和李某某结婚,但是李某某以生意忙又没赚到钱,不想要这个孩子,说等以后有钱了再要孩子,于是我又到正阳县真阳镇麻纺厂边的“红云诊所”把孩子打掉了。2013年快过年的时候,我和李某某还有我父母,我一个侄子我们五个人一起到浙江嘉兴我哥张某甲那过年,我和李某某是以夫妻的名义去的,我们还在我哥家照了一张全家福。过完年回来到了2014年3月份,李某某将收购来的花生全部卖掉,我一看李某某把东西都卖完了,要求客户把卖粮食的十万块钱打到我的卡上,开始客户同意把钱打到我的银行卡上,但是后来客户说:李某某联系他,要求把钱打到李某某的卡上。钱打到李某某银行卡上后李某某就不见人了,李某某走后还给我留了一封信,信我带来了。后来我多次联系李某某,李某某给我说他回确山老家了,他还没有离婚,现他家里的经济大权和轿车的钥匙都被他老婆控制,他没办法脱身,也没有钱还给我。我觉得被李某某欺骗了,他是有老婆的,还跟我同居生活,所以我就来告他重婚。

4、证人证言

(1)证人伍某乙于2014年4月21日的陈述。

2013年7月26日张某某的哥张某乙找我说:一个朋友想收粮食,也没有说是谁收粮食,要租我的房子当仓库用,问我一年租金多少,我和张某乙口头商量一年租金3000元,将我楼下西边的两间房子租给张某乙了。开始收粮食的时候我才知道是张某某和一个叫李某某的租我的仓库的。到了2014年3月份左右就不租了。过了年李某某给我1000元的租金,最后一算帐张某某又给了我700元,算是剩下的租金,他们租的不到一年。平时见张某某和李某某的关系挺亲密的,收花生的时候他们俩都是吃住在一起,看着就像是两口子,他们收花生忙的时候,张某某做好了早饭喊李某某起来吃饭,不忙的时候李某某在门口和人来牌,张某某也去喊他回家吃饭,平时都是张某某照顾李某某的饮食起居,要说不是两口子谁能对一个男的那么好。

(2)证人张某丙于2014年4月21日的陈述。

我是张某某的大哥。2013年五月份,张某某和李某某找到我,说想在老家收粮食,就想用我一块地盖房子和让我出面再给他们租间仓库。我就把庄子后面挨着熊王路的一块地给他们盖收购部。我又出面找到一个庄上的叫“小六”的,租他两间房子当仓库,一年租金3000元。李某某和我妹在一起生活一年多了,他们俩咋认识的我不知道,我知道李某某是去年5月份我四妹带李某某回娘家,就是想确定两个人的夫妻关系,顺便见见家里人。从那以后我四妹就和李某某俩人就在伍庄收购部建成后常住了,我也在他们收粮食时一直去帮忙。我父母也在这帮忙,有时忙不过来,我和我父亲就住在这帮她们,我四妹和李某某答应每月都给我们开工资,我也没有说啥。年前,我四妹和李某某以夫妻的名义同我父母一起到浙江看我二弟,过年就在浙江过得,过完年初五他们回来的。初九收购部就开始营业了。因为生意忙,李某某和我四妹就住在收购部里,平时都是由我四妹照顾李某某的生活。到了2014年2月份李某某把花生米卖掉后钱打到他的卡上,李某某人就不见了,我四妹联系上他时,李某某说他没有离婚,回去不了。

(3)证人曹某某于2014年4月21日的陈述。

我认识李某某是因为他是张某某一家的,是两口子。收花生的时候他们俩就吃住在一起,平时就住在他们开的收购部里。

(4)证人刘某某于2014年4月21日的陈述。

我和张某某是朋友,张某某在2013年2月份和11月份的时候来过我的诊所做人流,张某某也没说啥,就是不想要孩子了。第一次有个男的陪她一起过来,第二次我记不清有没有人陪她来了。其他关于张某某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5)证人张某丁于2014年4月22日的陈述。

我是张某某的二姐。2012年10月份我在麻纺厂家属院租房子住,到了2013年1月份张某某找我说她现在没有地方住,我就让她过来和我一起住。我妹在我这住了有一个月左右,她领了一个男的过去,说叫李某某,和我妹妹是朋友,李某某已经离婚了,家里就剩下一个老母亲。还说他俩现在没有地方住,想暂时和我妹妹在这住一段时间。我看我妹妹已经把他领回来了,我也就没有说啥了,我租的房子有四间,三间卧室,我和我小孩住一间,李某某和我妹妹住一间。吃饭都是在一起,他们忙顾不得做饭,我就连他们的饭一起做好。就这样他们俩在我这住了有半年多。2013年3月份,我妹妹给我说她怀孕了,我就给他俩说:你看现在我妹妹也怀孕了,你也离婚了,你们俩就赶紧把婚结了算了。李某某说他们现在没有房子,结婚也得花钱,现在手里也没有啥钱,等以后手里有钱了再结婚,再要孩子。我妹妹当时也不想要,我也就不好说啥了,然后李某某就陪着我妹妹去麻纺厂拐角的一个诊所去把孩子做了。等到麻纺厂家属院拆迁,租的房子都要扒掉,我们也就搬走了。后来的事我就不清楚了。他们俩在和我住一起生活的那段时间,他俩都是住一个房间的,睡一张床,吃饭一起吃,平时大多是我妹妹给他洗衣服,李某某忙,很少洗衣服。

(5)证人周某某于2014年4月23日的陈述。

我以前在麻纺厂租房子的时候和张某丁是对门的邻居。那时候,除了张某丁还有她妹妹和她住一起。还有一个男的也住在那,那个男的是张某丁妹妹的男朋友,平时和张某丁的妹妹住在一块。我对那个男的知道的很少,他都是晚上才回来的,白天很少见到那个男的。

(6)证人经某某于2014年5月22日的陈述。

我是李某某的妻子。我们结婚有二十多年了,有三个小孩。他在外面做生意,但是经常回家。我听说有个正阳县的女的勾引我丈夫李某某破坏我的家庭,还骗我丈夫的钱。

(7)证人李某甲于2014年5月29日的陈述。

张某某的娘家是我们岳伍村伍庄的,李某某是跟张某某一起生活我才认识的,他是确山人。2013年5、6月份,张某某领着一个男的在我们庄北边的柏油路边开了一个粮食收购部,张某某的父亲和哥哥在那帮忙,当时我也不知道那个男的是谁,只知道那个男的跟张某某吃住都在一起,后来知道他叫李某某,是确山人。在没有开火之前那个男的也跟张某某去张某某娘家吃饭。我们村里的人都知道张某某已经离婚了,就私底下问张某某那个男的跟她啥关系,张某某说李某某是她男朋友。张某某和李某某一起做生意,吃住都在一起,大概有半年左右。因为知道张某某和李某某在一起生活,所以我儿子、媳妇都喊李某某喊姑父,我孙子、孙女都喊李某某喊姑爷。

(8)证人伍某丙于2014年5月29日陈述。

我和张某某是同一个庄上的。我今天来反映一件事。李某某是张某某的丈夫,因为他俩在一起吃住,一起生活。所以我说李某某是张某某的丈夫。当时我到张某某家的时候张某某也给我们介绍说李某某是她一家的。他俩大概是2013年6、7月份左右在一起的,到了大概今年阴历2月份的时候他俩又分开了。她们俩没有在我们庄上办过结婚典礼,也没有生育小孩。

(9)证人张某戊于2014年6月3日的陈述。

我和张某某住斜对门,她离过婚,后来我见她的时候她和一个男的在一起同居,后来听说那个男的叫李某某,但是他俩结婚没有我不清楚。我见她俩同居的时间是从2013年6、7月份开始,吃住都在一起。他们都称呼对方为“一家的”,“一家的”在我们这就是夫妻的意思。

(10)证人贾某某于2014年6月3日的陈述。

我和张某某是一个庄的。张某某在2013年6、7月份的时候领回来一个叫李某某的男的,在庄上收粮食。平时他们两个都在粮食收购部同居,吃住在一起,出入都成双成对。平时李某某和我们打牌,赶着饭点,我问他咋不回去做饭,他说张某某在家里做,他也没有明说是夫妻,不过看着就是两口子。

(11)证人梁某某于2014年6月3日的陈述。

我是岳伍村的村主任,平时都喊张某某“黑妮”。去年一个叫李某某的和张某某一起开了一个粮食收购部,他来具体啥关系我不清楚。但是在他们收花生的期间他们俩在一起开伙做饭,睡在一起。他们一起从2013年9月份到2014年2月份,他们俩都在粮食收购部吃住。她们没有办结婚典礼,也没有小孩。

(12)证人程某某于2014年6月30日的陈述。

我和张某某是一个庄的,2013年7月份她和一个叫李某某的男的在我们庄路边开了一个粮食收购部。我不知道她们是什么关系,只知道她们都在收购部里住。从去年7月份直到今年2月份一直在粮食收购部生活。

(13)证人伍某丁于2014年6月30日的陈述。

我和张某某是一个庄的。张某某的粮油收购部就在我家的斜对面。粮食收购部是张某某和一个叫李某某的男的在负责。他们俩还请我在他们的粮油收购部吃过饭、喝过酒。平时看他们俩吃住都是在一起的,也就是同居了。李某某喜欢“斗地主”,有时候夜里喊我“斗地主”,我嫌夜里冷不愿和他玩,这时“黑妮”(张某某小名)喊他回去睡觉,他就跟黑妮回去休息了。根据平时他们俩的表现看,就像是过日子的两口子。他们从2013年6、7月份到今年2月份都是同居的。

(14)证人张某甲于2014年4月23日的陈述。

我是张某某的二哥。2014年2月份的时候,具体哪天我记不住了,当时还没有过阴历年,张某某和我父母还有我儿子另外还有李某某一起去浙江嘉兴找我一起过年,当时他们是开车去的。去了以后,我在我打工的地方租了两间房子,一间给我父母住,一间给我妹子张某某和李某某住。那一段时间我带他们在嘉兴玩,这期间我住的地方的邻居也问过,我都给他们介绍说是我父母和我妹子妹夫来跟我一起过年,我有时候介绍的时候,李某某就在旁边,他也没有反对。他们当时在嘉兴待的有七八天,李某某一直喊我父母叫爸妈,期间我们相处的都很融洽。有一天我带着他们在浙江嘉兴柳州公园玩的时候,我们一起照了一张照片,当时照相照的是现照现取的那种照片,照片照出来以后,照片上写的有“全家福”三个字,当时李某某也看了,还说照的不赖,把他照的年轻了好几岁。因为当时他们去找我在嘉兴过的阴历年,过阴历年的时候,李某某还以是我孩子姑父的名义给我的两个孩子一个人发了两百块钱压岁钱。过完年没几天他们就回正阳老家了,再后来我听说他和我妹妹分开了。2013年10月1号我回家的时候我见过李某某,当时李某某见了我以后就直接喊我二哥,我就问我妹子张某某啥情况,张某某说李某某是她找的对象,现在已经住在一起了。因为我妹子以前离过婚,我就问张某某李某某的情况,张某某说李某某离婚了,家里就一个母亲,李某某是确山人,但是具体是哪的人当时说了我忘了,我问张某某李某某的情况的时候,李某某也在场,张某某给我介绍他的情况的时候李某某也说他离婚了,想踏踏实实的跟张某某一起生活。当时我回家待了一个星期,这一个星期里面,我见我妹子张某某和李某某就在他们在熊寨镇岳伍村岳伍庄搭的一个收粮食的棚子里同吃同住。我在家的这一个星期里,李某某一直喊我喊二哥,喊我父母喊爸妈,我的孩子也喊他喊姑父,他也答应。

(15)证人徐某某于2014年9月3日的陈述。

我是张某某的母亲。张某某在2009年离婚了,离婚后和一个叫李某某的男的生活在一起,还商量着要结婚,后来没有结成。开始李某某骗张某某说他离婚了,要和张某某结婚,后来我们才知道李某某再骗张某某,他没有离婚。从我2012年五一前后我第一次见到李某某,张某某给我介绍说是她谈的对象,我就问李某某他家里的情况,他说他家是确山的,我问他家里还有谁,他说他家里还有老婆和孩子,但是他已经离婚了。我又问他为啥离婚了还有老婆和孩子,他说他和老婆离婚了,他啥都不要了,都给他老婆了,他现在啥也没有了,就想和张某某一起生活。她们收粮食的时候李某某叫我妈,叫我老伴叫爸,我们村里人都知道,我的孙子、孙女都喊李某某喊姑父,他也都答应。我们家里人都知道张某某和李某某的关系,我还催他俩结婚,虽然他俩没有办结婚证,但是李某某一直叫我妈,我们早就把他当自己的女婿了。而且2013年过阴历年的时候我们还一起去浙江嘉兴过年。去了嘉兴后,张某甲租了两套房子,一套我们老两口住,一套给张某某和李某某住。当时李某某喊张某甲喊二哥,而且张某甲和别人介绍时都说李某某是他妹子张某某一家的,是他妹夫,李某某也都默认了。我们还在那照了一张全家福。

(16)证人张某己于2014年9月3日的陈述。

我是张某某的父亲。2013年6月份的一天,张某某领着李某某到我家,说要在我们村收花生,李某某还喊我爸,我当时听着很刺耳,就说在这收粮食不中。他们走后,我给张某某打电话问咋回事,张某某说那是她处的对象,李某某也离婚了。李某某第二次到我家,我问他离婚了没,他说离婚了,还说离婚证找不到了,我就没管了。之后他俩就在我庄后面盖了一个粮食收购部,平时他俩都吃住在收购部,在一起生活。2013年阴历12月26我们还去了浙江嘉兴,李某某也去了,我们一起还照了一张全家福。大年初一李某某和张某某一起来给我们老两口拜年,我给李某某拿了600块钱,从嘉兴回来有一个多月,李某某就和张某某分开了。

(17)证人伍某戊于2014年9月20日的陈述。

我和张某某是一个庄上的,张某某离过婚,之后找了一个男的,一起住在我们庄后面她们收花生盖得一个简易房里。那个男的我不知道叫啥名字,我也没问过,就知道他和张某某在一起合伙收花生,她们俩平时吃住都在一块,去年过年那个男的还和张某某全家一起去浙江张某某哥那过年。

(18)证人曹某某于2014年9月20日的陈述。

我和张某某是一个庄的。张某某离婚后和一个叫李某某的男的一起生活了半年。李某某是2013年6、7月份到我们庄收粮食的,他和张某某之间咋回事我不清楚,就是看她们收粮食的时候吃住在一起,就跟两口子一样。

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被告人无异议,合议庭合议后予以确认。

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被告人无异议,合议庭合议后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与经某某于1993年12月29日,向确山县留庄镇民政所申请结婚,虽因多种原因未能查到结婚证,但被告人李某某和经某某均认可1993年结婚,并办理了结婚证,且有确山县公安局出具家庭关系,证实户主李某某、妻经某某、长子李春光、长女李丽霏、次女李嫣茹。因此,应认定被告人李某某与经某某为合法婚姻。2013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和原配偶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明知自己有配偶又与她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能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家庭情况有实际困难。请求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宽处罚。经查符合法律规定,对李某某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1月13日因故意伤害犯罪被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期一年,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期间内,又犯新罪,对被告人李某某缓刑,予以撤销,李某某先前因故意伤害罪羁押的22天,也应折抵其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确山县人民法院(2013)正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李某某宣告的缓刑。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与被告人李某某原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合并后,决定执行拘役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武磊

审 判 员  代华

代理审判员  王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金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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