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正民初字第01795号 原告:危建国,男,汉族,1963年11月7日出生,住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饶瑞民,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磊,男,汉族,1983年8月5日出生,住正阳县。 原告危建国诉被告张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树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危建国委托代理人饶瑞民、被告张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8月,原告在经营种子门市部期间,被告张磊分别于2013年8月18日、2013年8月22日、2013年9月2日、2013年9月19日向原告购销麦种,四次欠麦种款共计46944元,并出具欠条四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清偿。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欠款46944元;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口头辩称:我不欠原告钱,存在纠纷。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份,原告在正阳县种子公司南侧经营金谷种子门市部期间,被告张磊分别于2013年8月18日、2013年8月22日、2013年9月2日、2013年9月19日购销原告麦种欠款8544元、1万元、8400元、2万元,四笔欠款共计46944元,并分别出具欠条四份,该四笔欠款经原告追要,被告未清偿。为此,双方成讼。 另查明,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正民初字第01795号民事裁定,裁定对以被告张磊的名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西大街支行中的存款人民币8173.3元予以冻结(帐号为605121102261168398)。 上述查明事实与原告提供的欠款条、原告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原、被告在庭审中陈述相印证,故对以上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本案中,被告购销原告麦种后经双方结算,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共计欠款46944元的欠条四份,经催要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据此请求被告支付欠款46944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其不欠原告钱,存在纠纷的抗辩意见,被告在庭审中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对此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麦种款469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4元,保全费12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付树鹏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尚世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