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314号 罪犯仵宏昌,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回族,文盲,河南省桐柏县固县镇魏岗村人,1981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桐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82年6月因犯脱逃罪被加刑三年。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作出了(1992)桐法刑判字第00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仵宏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该犯在服刑过程中脱逃,抓获归案后,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罗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仵宏昌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强奸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四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刑期自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止。宣判后,于2012年1月3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仵宏昌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1992年2月14日和16日中午,该犯先后两次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对过路女青年向某和杨某欲行奸淫,因二女极力反抗,被告强奸未遂. 罪犯仵宏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5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仵宏昌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仵宏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二○二一年二月十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时华军 审判员 张 勇 审判员 韩 洋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梦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