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305号 罪犯崔铁山,男,196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社旗县饶良镇程洼村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1)唐刑初字第0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铁山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5000元。刑期自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止,宣判后,崔铁山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刑二终字第32号裁定维持原判。该犯于2011年4月2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崔铁山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的一天,该犯将其哥购买为妻的一憨傻妇女以4000元卖给唐某为妻,唐某因嫌该女呆傻要求退回,后经程某介绍将该女以4450元卖给杨某为妻。 罪犯崔铁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6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崔铁山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崔铁山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刑期自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二○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时华军 审判员 张 勇 审判员 韩 洋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梦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