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332号 罪犯梅大勇,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城关防洪疏散通道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5日作出了(2007)信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梅大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二○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1月10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本院于2010年01月25日对其减刑1年,2011年09月20日对其减刑1年,2013年01月20日对其减刑1年。刑期自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二○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梅大勇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28日22时许,被告到其岳父家欲找其妻李静谈论俩人婚姻问题(其夫妻二人分居多年),其岳母孙某让邻居等人劝被告回家,遭被告拒绝并为此感到气愤,即掏出水果刀向孙某腿部刺去,后又向李静胸部、背部连刺两刀。孙某呼救时,被告又朝孙胸部捅一刀。李静被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 罪犯梅大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连续表扬5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梅大勇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梅大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时华军 审判员 张 勇 审判员 韩 洋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梦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