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黄军强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356号 罪犯黄军强,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尉氏县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月23日被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356号
罪犯黄军强,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尉氏县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月23日被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1日以(2007)二七少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军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罚金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至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止。宣判后,2007年6月2日交付执行。服刑改造期间,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裁定对其减刑1年、2012年9月18日裁定对其减刑1年,刑期自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至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三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黄军强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12日16时许,该犯伙同白某在郑州市东建材市场附近租用杨某的面包车回开封市尉氏县朱曲镇黄湖村老家。到达村后,该犯找到黄军朋预谋抢劫。此后杨某开车载被告三人返回郑州行驶到黄湖村村口时,该犯等人将杨某驾驶的面包车抢走。2006年5月14日21时30分许,该犯与白某等三人驾驶抢劫杨某的面包车来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抢走行人唐某的提包一个,内装物品价值2840元。当晚该犯等人又来到郑州市民晖路与科技路交叉口,将路人孟某推上所驾驶的面包车,对其进行殴打抢走其香烟及打火机一个。
罪犯黄军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5次。系主犯、累犯。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黄军强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军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至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时华军
审判员  张 勇
审判员  韩 洋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梦雅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高习武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