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浉执字第249-1号 申请执行人信阳市金诚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军,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罗二富,男,汉族。 被执行人杨杏花,女,1966年3月16日生,系罗二富之妻。 本院在执行信阳市金诚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罗二富、杨杏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二富、杨杏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杨杏花在银行内存款1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传毅 审 判 员 孙良军 审 判 员 廖 毅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