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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民乐申请执行刘家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浉执字第349号 申请执行人闫民乐,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家金,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闫民乐申请执行刘家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家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浉执字第349号

申请执行人闫民乐,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家金,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闫民乐申请执行刘家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家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留被执行人刘家金月工资收入1500元。

此款从2015年2月开始至2017年4月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传毅

审 判 员  孙良军

审 判 员  廖 毅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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