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信浉执字第46号 原告郭玉珍,女,汉族。 原告鲍虎,男,汉族。 被告郭建国,男,汉族。 被告郭鸽,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原告郭玉珍、鲍虎申请执行被告郭建国、郭鸽返还财产一案中,被告郭建国、郭鸽已履行完毕,要求对查封的房屋予以依法解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被告郭建国、郭鸽位于郑州市豫军长基花园5号楼东单元12层1207房屋,建筑面积为146.49㎡,予以解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仝允西 审 判 员 余 静 审 判 员 孙良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吕少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