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浉执字第258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陈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不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在信阳市平桥区财政局每月有固定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每月提取被执行人王某某在信阳市平桥区财政局的工资收入1600元,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共计提取26个月,共计提取41600元(双方人事关系或劳务合同终止除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孙良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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