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信浉执异字第2号 异议人万富梅,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马亚树,男,汉族。 被执行人何宏升,男,汉族(系万富梅丈夫)。 异议人万富梅称:撤销2014年2月2日浉河区人民法院对万富梅工资卡中工资的强制执行,归还申请人万富梅工资共计22035.27元。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马亚树与被执行人何宏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何宏升未履行(2012)信浉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何宏升与万富梅系夫妻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追加被执行人何宏升的妻子万富梅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共同偿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除法律文书确定其为个人债务外,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执行夫妻的共同财产,共同财产由债务人一方的配偶占有的,可以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虽然万富梅与何宏升于2014年1月20日双方离婚,因所欠债务在前,离婚在后,应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故万富梅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万富梅的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仝允西 审 判 员 杨 虹 审 判 员 余 静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吕少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