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夏执字第157-2号 申请执行人刘胜利,男,1962年11月22出生。 被执行人司小帅,男,1992年12月16日出生。 被执行人司军政,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梅,女,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刘胜利与被执行人司小帅、司军政、张梅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13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4)夏执证字第8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三被执行人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27533.30元;违约金24264.50元;2014年12月18以后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并承担执行费用。为保证案件的执行,申请人申请对借款时被执行人自愿抵押的土地证号:夏国用(2004)第12825号,地号:02-07;房权证号:夏邑房权证字第2012404号房产一处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司小帅所有的土地证号:夏国用(2004)第12825号,地号:02-07;房权证号:夏邑房权证字第2012404号房产一处。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鹏飞 审判员 谭 清 审判员 孙延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张 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