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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相礼申请执行李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夏执字第128-1号 申请执行人杨相礼,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剑,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杨相礼与被执行人李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执行。进入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夏执字第128-1号
申请执行人杨相礼,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剑,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杨相礼与被执行人李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经审查,据依执行的法律文书于2013年8月22日已经立案执行,申请人杨相礼自愿撤回对本执行案件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杨相礼撤回对本执行案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平
审判员 谭 清
审判员 孙延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兵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