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夏执字第128-1号 申请执行人杨相礼,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剑,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杨相礼与被执行人李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经审查,据依执行的法律文书于2013年8月22日已经立案执行,申请人杨相礼自愿撤回对本执行案件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杨相礼撤回对本执行案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平 审判员 谭 清 审判员 孙延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