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夏执字第235-1号 申请执行夏邑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620405-5。 法定代表人薛开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夏邑亿津化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建妹,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夏邑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邑亿津化仟有限公司担保贷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执证字第10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保证案件的执行,申请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夏邑亿津化仟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细纱机61台、片冈机18台、网筒设备11台)。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鹏飞 审判员 谭 清 审判员 孙延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张 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