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夏执字第335-1号 申请执行人程某某,男,汉族,2001年3月25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程某甲,男,汉族,1973年5月6日出生。 被执行人崔志强,男,汉族,1991年5月1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崔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人要求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查封、冻结。本院依法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崔志强在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车站政府东营业所有二个存款账户,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车站开发区营业所有一个存款账户。本院认为,为防止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转移财产,造成执行不能,应裁定对被执行人崔志强在银行的存款采取足额冻结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崔志强在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车站政府东营业所二个账户上的存款20000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崔志强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车站开发区营业所存款17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平 审判员 谭 清 审判员 孙延涛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