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夏执字第231-1号 申请执行人邢某某,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韩某某,女,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邢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夏民初字第012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韩某某返还邢某某彩礼款45000元,承担诉讼费用1040元及执行费用。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人要求对诉讼中,裁定冻结的被执行人韩某某在银行存款72000元进行划拨。依照民诉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46630元; 解除对该账户余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鹏飞 审判员 谭 清 审判员 孙延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