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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侠申请执行李光平、吕桂荣划拨存款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夏执字第174-1号 申请执行人邵侠,女,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光平,男,1957年4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吕桂荣,女,195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夏民初字第025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夏执字第174-1号
申请执行人邵侠,女,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光平,男,1957年4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吕桂荣,女,195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夏民初字第02552号民事判决书,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李光平、吕桂荣支付邵侠借款本金1080000元、利息901800元(利息止于2014年10月18日,以后利息按双方约定利息顺延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承担诉讼费用27640元。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李光平在银行有存款43889.6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同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李光平在银行存款438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鹏飞
审判员  谭 清
审判员  孙延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兵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