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夏执字第174-1号 申请执行人邵侠,女,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光平,男,1957年4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吕桂荣,女,195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夏民初字第02552号民事判决书,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李光平、吕桂荣支付邵侠借款本金1080000元、利息901800元(利息止于2014年10月18日,以后利息按双方约定利息顺延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承担诉讼费用27640元。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李光平在银行有存款43889.6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同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李光平在银行存款438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鹏飞 审判员 谭 清 审判员 孙延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