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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合队盗窃、破坏电力设备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夏刑初字第0005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合队,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4年8月8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22日经夏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夏刑初字第0005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合队,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4年8月8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22日经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夏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公诉刑诉(2014)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合队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3月20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合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程合队在王集乡农开项目开发区盗窃预付费式电能表三十二块,价值13600元,加上安装费,经济损失共计20000余元;盗窃铁阀门十六个及弯头,价值2320元。
2、2014年5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程合队盗窃王集乡李子园村北地铝质电力线400米,价值1800元,加上损坏的电线杆四根,共计价值3000余元。
3、2014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程合队在王集乡祝口村东地盗窃正在施工工地的铝芯电缆线300米左右,价值4500元。
4、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程合队在王集乡祝口村东农开项目开发区盗窃已交付使用的变压器上的跌落式熔断器14个,价值1500余元。
5、2014年8月4日和2014年8月7日,被告人程合队分别在刘店集乡李子园村、王集乡孙庄村盗窃联通公司通信电缆线240米和65米,夏邑县联通公司为抢修上述线路,支付抢修费用5302元。
公诉机关为支持其主张,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以下证据: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合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程合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没有异议。对指控犯破坏电力设备罪有异议,辩解称,那些都是没用的电线,指控犯罪数额高。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合队的犯罪事实:
一、盗窃三起,盗窃数额22270余元。
1、2014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程合队在王集乡农开项目开发区盗窃预付费式电能表三十二块,价值13600元;盗窃铁阀门十六个及弯头,价值2320元。
2、2014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程合队在王集乡祝口村东地盗窃正在施工工地的铝芯电缆线300米左右,价值4500元。
3、2014年8月4日和2014年8月7日,被告人程合队分别在刘店集乡李子园村、王集乡孙庄村盗窃联通公司通信电缆线240米和65米,价值1850余元。夏邑县联通公司为抢修上述线路,支付抢修费用5302元。
二、破坏电力设备罪二起,损失价值4500元。
1、2014年5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程合队盗窃王集乡李子园村北地铝质电力线400米,价值1800元,损坏的电线杆四根,共计价值3000余元。
2、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程合队在王集乡祝口村东农开项目开发区盗窃已交付使用的变压器上的跌落式熔断器14个,每个100余元,价值1500余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赃物照片,证明被告人程合队盗窃使用的作案工具及盗窃物品照片。
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程合队出生于1968年9月24日,住河南省夏邑县王集乡祝口村279号。
3、搜查证、搜查清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2014年8月7日,夏邑县公安局对被告人程合队的住所进行搜查,搜查出30对电话电缆线115米(黑色)、林洋牌三相四线预付费电能表8块、破坏林洋牌三相四线电能表前壳8块、已破坏林洋牌三相四线电能表后壳24块(黑色)、H44T型水阀门16个(黑色)、已抽取铜钱的电缆线外壳3袋(黑色)、破坏钳3把(两把兰色、一把红色)、宽口剪3把、绝缘杠3根(黄色)、爬杆用的脚蹬1付、铝线9捆、跃落式熔断器(鸭子嘴)14根(黄色)、圣源电缆厂生产的电缆线线皮1袋(黑色)、电话电缆线铜丝1袋,并将以上物品予以扣押。同年8月8日对扣押的物品除破坏钳3把、宽口剪3把、绝缘杠3根(黄色)爬杆用的脚蹬1付外,其余均予发还。
4、工矿产品买卖合同,证明王某某购买河南圣源线缆有限公司型号规格为YJLV—0.6/IKV3×35+1×16的电缆线3300米,每米15元,金额49500元。
5、商丘市利水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李某某及刘某某因丢失地埋管配件,又在商丘市利水管道公司购买回水阀、小弯头、放气阀等产品,价值11625元。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夏邑县供电局王某某购买三相四线预付费电能表DTSY72型共300台,其中夏邑县公安局提供的OSICO1138、OSICO1374、OSICO1248、OSICO1318、OSICO1283、OSICO1254、OSICO1330、OSICO1228、OSICO11309、OSICO1285、OSICO1357、OSICO1119、OSICO1112、OSICO1121、OSICO1316、OSICO1122电能表均是其公司卖给王某某的300台电能表之列,单价425/台。
河南时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技术部2014年12月10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王集乡祝口村东农开项目开发区变压器跌落式熔断管被盗,被盗前已交付使用。
夏邑县王集乡人民政府2014年12月30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2014年7月份,王集乡祝口村东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内变压器跌落式熔断器被盗。项目由河南时升电力工程公司承建。该变压器被盗时无电。
中国联通河南商丘夏邑分公司2014年抢修夏邑县王集乡孙庄村、刘店乡谢庄村被盗光揽工程抢修表及2015年3月16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夏邑县分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夏邑县王集乡孙庄村被盗通信电缆规格为HYA30*2*0.4,单价为每米5.39元。刘店乡谢庄村南地(李子园村东地)被盗通信电缆规格为HYA50*2*0.4,单价为每米8.63元。
10、中国联通河南商丘夏邑分公司被盗工程光缆抢修费用清单,证明2014年王集乡孙庄村、刘店乡谢庄村南地被盗通信光缆(李子园村东地)抢修费用为5302元。
11、夏邑县人民法院(2004)夏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程合队因犯收购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高某某2014年8月7日的证言,我在王集乡政府工作。2013年年初,王集乡政府向上级部门争取了两万亩农开项目,具体是在农田里安装新打机井的配套设施。王集乡共安装机井抽水设施266套,分布在陈庄村、鹿阁村、司道口集村。每个机井旁边都安装一个大铁箱子,箱子里面安装刷卡式电能表,机井里安装30米的铁水管道,井台上有配套的铁阀门。2014年4月份上级部门验收后,机井铁箱里的刷卡式电表被盗四五十块,机井上的铁阀门被盗约30个左右,有的铁箱子也被人盗走。每块电表七八百元,铁阀门价值多少钱我不知道。损失总价值30000余元。
2、证人刘某甲2014年8月9日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份,其负责安装王集乡农开项目中前老家村、盛庄村、高楼村等农田里新打机井的配套设施。在施工期间,被盗20多套泄水阀和弯头,机井铁箱子的上盖和门、电表、控制开关等设施也被人盗走。每套150元,损失价值3000余元。另外听说安装李家寨村机井上的泄水阀、弯头被人盗走20多套。
3、证人李某某2014年8月9日的证言,证明2013年其带队负责安装王集乡农开项目新打机井的配套设施,主要包括机井水泵和泄水阀、弯头以及地埋管道。2014年四月份完工,还没有使用就被人偷走泄水阀、弯头20多套,每套150元,价值3000余元。机井铁箱子的上盖被人偷走,铁箱子里安装的电表、控制开关等设施被人偷走。刘某甲负责安装的盛庄高楼附近的铁箱子里面的泄水阀和弯头也被人偷走。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13年6月份,我带领施工队安装王集乡农开项目新打机井的电力配套设施396套。其中使用了“林洋”牌刷卡电表180块,每块电表进价425元,控制开关每个50元;220块浙江生产的“华帮”牌电表,每块进价500元。施工期间,机井铁箱子里面安装的刷卡式电表被盗40多块,安装在电表下面的控制开关同时也被人盗走,铁箱子里面的铁阀门被人盗走20多个。盛庄村、高楼村附近被盗10多个铁阀门。被盗的大部分是“林洋”牌电表,连同安装工费,共计损失20000元。
2014年6月下旬,我们施工队在王集乡祝口东地通往毛楼的柏油路附近干活时,放在王集加气站东边路南挖好的地沟里的铝芯电缆线被人偷走约300米。后来我在东边十字路口向北100多米的地方发现一部分被盗的电缆线,长约100米,当时那些电缆线被人藏在路西旁的沟里,并用麦秸盖着。在祝口东地电缆线被盗的前四五天,王集乡朱庄小学东边的变压器旁被人偷走两根电缆线,共有七八十米。地埋电缆线是夏邑县圣源电缆厂生产的,是铝芯的,型号是3×35+1×16。被盗的电缆线每米15元,共计损失价值5000余元。
5、证人刘某乙2014年8月7日的证言,我任夏邑县联通公司王集分公司经理。2014年8月7日早上六点多钟,我接到群众电话说孙庄村西头的电缆线被盗,孙庄村内的电话线路出现故障。到现场后发现孙庄村西头孙某某家西边的电缆线被人偷走65米,我就报警了。后接到王集派出所通知,王集乡祝口村程合队家有被盗的三十对电缆线65米,特征和我公司被盗的电缆线相符。同是在程合队家里还发现大量剥过皮的电缆线铜丝、电缆线黑皮壳、烧过的电缆线铝皮、电表、铝线、水利工程专用井头等物品。
6、证人韩某某2014年8月7日的证言,我是夏邑县联通公司王集乡分公司的接线员。2014年8月7日上午八点十几分许,孙庄的群众给联通公司王集分公司打电话说村里电话不通了,让我们去抢修。到地方发现孙庄村的电缆线被剪断盗走七八十米,然后我就报警了。2014年6月下旬,我们施工队在王集乡祝口东地通往毛楼的柏油路附近干活时,在王集加气站东边路南挖好的地沟里的铝芯电缆线被人偷走约300米。后在东边十字路口向北100米的地方发现一部分被盗的电缆线,长约100米,电缆线被人藏在路西边沟里,并用麦秸盖着。朱庄小学东边的变压器旁被人偷走两根电缆线,共有七八十米。地埋电缆线是夏邑县圣源电缆厂生产的,是铝芯的,型号是3×35+1×16。被盗的电缆线每米15元,共计损失价值5000余元。
7、证人肖某某2014年8月9日的证言,证明其在夏邑县联通公司上班。2014年8月4日,刘店集乡李子园村东地、谢庄南地被人偷走正在使用的电话线和宽带电缆线240米左右。第二次被盗六七十米,两次被盗电缆线300米。
8、证人朱某某2014年8月10日的证言,证明其任夏邑县王集乡韩庙村支部书记。其村北地三控电线被盗,其中每控四根,每控50米。犯罪分子剪电线后,导致断四根电线杆。
9、证人刘某丙2015年1月6日的证言,证明其在夏邑县刘店集村电管站工作,负责管理刘店集乡以北所辖村的用电工作。王集乡李子园村及张楼村离刘店集乡近,用的是刘店集乡的电。2014年5月份,李子园村北地的农电线被盗,当时没有通电,只要不浇地,基本上不通电。
10、证人程某某2014年8月10日的证言,证明其任夏邑县王集乡电管所会计。派出所民警从程合队家扣押的电力线学名叫钢芯绞线,又名钢芯50裸导线。从电业局最近几年的电料价值表上看,这种导线每公斤18元,每公斤有4米,每米价值4.5元。
11、证人代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不认识一个叫程合队或“海队”的人,也没有卖给程合队或者“海队”铝质电线和三十多块电表以及机井上的铁阀门等物品。
三、被告人程合队2014年8月8日的供述,2014年8月7日凌晨3时许,我在王集乡孙庄村一南北水泥路上偷百十米电信电缆;离现在约七八天前的凌晨三四点钟,我在刘店集乡李子园北边的玉米地里,偷二百米长的电信电缆线;离现在三四天前,也是在刘店集乡李子园村后偷六七十米电缆线;离现在约一个多月前的一天晚上,我在俺村东边地里,偷三四个变压器上的鸭子嘴;离现在两三个月的一天晚上九时许,我在俺庄东地农开发工地上偷二捆电力电缆线;离现在四五个月前,在王集东边农开发工地上,我从铁箱子里偷三十多块电表和水管上的拐头(十多个铁制分水管)。今年约五月份的一天晚上9点多钟,我在王集乡李子园村北麦地里,盗窃三控(每控四根,每控长50米)没有使用的铝质电力线400多米。当时,我骑着自行车带着一个红把大剪钳,把铝线剪掉后卷成捆,我又回家骑的红色摩的三轮车把铝线拉回家的,放在俺家堂屋东边空地上,一直没有卖出去,直到昨天民警搜查时被扣押。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出示的证人彭某某的证言,因证明溶断器失盗时间与被告人供述及相关书证相矛盾,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合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合队盗剪供农民浇地使用及已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其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被告人辩称指控犯罪数额较高,其盗窃的都是没用的电线,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的观点与现有证据不符,不能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合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合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8日起至2019年8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冉伟
审 判 员  姬瑛
助理审判员  贾璐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