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746号 原告张西军,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 原告付兰英,女,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 原告曹莉,女,1991年9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恩硕,男,2014年2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程军,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爱勤,女,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满想,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元元,女,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先哲,男,193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胡氏,女,193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2015年3月3日受理原告张西军、付兰英、曹莉、张恩硕与被告李爱勤、张满想、张元元、张先哲、胡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西军、付兰英、曹莉、张恩硕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西军、付兰英、曹莉、张恩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10元,减半收取2455元,由原告张西军、付兰英、曹莉、张恩硕负担。 审 判 长 董恒体 审 判 员 翁秋敏 人民陪审员 李 剑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