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351号 原告金某某,女,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何某某,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6日开庭审理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蒋建民 审 判 员 陈冰海 人民陪审员 郝永灿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