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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朝明等人与王留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399号 原告陈朝明,男,193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退休干部,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张秀珍,女,194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退休干部,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王雪梅,女,1977年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399号
原告陈朝明,男,193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退休干部,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张秀珍,女,194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退休干部,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王雪梅,女,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陈诗雅,女,200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陈浩然,男,198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职工,住河南省夏邑县。
以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尹留建,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留涛,男,1969年2跃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行政中心综合楼一层198号。
负责人孟庆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潜,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朝明、张秀琴、王雪梅、陈诗雅、陈浩然与被告王留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五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蒋建民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五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五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朝明、张秀琴、王雪梅、陈诗雅、陈浩然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陈朝明、张秀琴、王雪梅、陈诗雅、陈浩然负担。
审判员  蒋建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 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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